建设项目交易程序    土地交易办事程序    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建设项目交易操作程序

一、 工程报建
  建设单位(业主)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 资金审核
  建设单位(业主)至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资金审核窗口办理。
三、 招标
1、 招标申请、核准、招标方式确定。
  建设单位(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核准。招标方式确定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建设单位、业主或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案文件及招标文件。
3、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4、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人持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相关资料到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进行审查。
  招标人根据审查意见作出修改。
5、 发布招标公告及工程发包信息。
  招标人将经审查(修改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相关资料送至招标中心综合科。
  综合科受理审核后,送至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在中心网站和室内外屏幕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按规定需要在报刊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应将经备案审查的招标公告,在发布日前2个工作日送到综合科。
6、 潜在投标人表明及资格预审。
  (1)招标人按信息发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在中心相应窗口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2)未办理交易席位登记手续或已过有效期的潜在投标人应到办事大厅交易许可收费窗口办理。
  (3)规定报名时间结束后,报名单由招标人和综合科工作人员签字,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4)招标人对投标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其交易席位登记手续有关入市应具备的条件)。
  (5)资格审查后,若合格者不足招标文件规定数量,则重新招标。
7、 按规定生产入围投标人。
  (1)报名单位及相关资料经招标人资格审查,并由招标管理机构签署备案意见后送管委办审查。
  (2)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会同招标管理机构代表和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入围抽签,确定投标单位。
四、 投标
1、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投标文件。
  (1)招标人填写投标保证金交纳通知单,交给投标单位,通知统一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并告知在领取投标文件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应在规定领取招标文件的前一天,将需要发放的招标文件等办事大厅招标文件手法窗口。
  (3)投标人按保证金交纳通知单要求,缴入中心资金结算处,中心结算处开具收款收据。
  (4)投标人在中心窗口领取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2、踏勘现场、答疑、答疑纪要和修改补充文件备案及审查。
  (1)投标人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书面提疑,投标人形成答疑纪要。
  (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3)答疑纪要和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意见(均需书面)须经招标管理机构和管委办备案及审查。
3、投标书编制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五、 开标、评标
1、按规定时间、程序开标,抽取通知评标专家到场评标。
  (1)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提前五天,向中心办公室联系开标场地,并办妥缴纳场地租用费、填写场地使用联系单等手续。
  (2)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小时会同招标管理机构、综合科抽取评标专家,由综合科负责通知。
  (3)招标人(会同公证处或工商合同科)按规定时间接标,按规定程序、要求开标。
  (4)必须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
  (5)若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三个,则重新招标,进行相应程序。
2、按规定程序、要求评标
  (1)评标专家到齐后,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并确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人由评标专家推荐产生。
  (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按规定程序、要求评标。
  (3)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法从新招标,进入响应程序。
六、 中标公示
  (1)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填写"中标公示",送综合科。
  (2)综合科核对后即中心办公室。
  (3)中心办公室在网上和室内外屏幕发布中标公示信息。
  (4)公示期间,如有投诉,则有投标管理机构或管委办进行调查处理,并按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程序。
七、 发中标通知书
  (1)在规定公示期限内(三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投诉,但经调查处理后,原拟定中标人仍不失为公正的,招标人方可发中标通知书。
  (2)根据公示确定的成交价款,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八、 签订合同、退还保证金
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未中标人发出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
2、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向中标人发出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并退还保证金。
3、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必须持:
  (1)招标人出具的退还通知单;
  (2)原中心收到保证金后开具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
  (3)投标人收到退款的收款收据,到中心资金结算处办理。
九、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资料备案
  招标人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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